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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要求标准

时间:2020-06-08 15:37:22  来源:北京喷淋改造  

本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以前已建成的制鞋、制衣、制帽、注塑、汽车用品等可燃物品生产、储存、经营行业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。
一、下列建筑内严禁设置人员住宿
1、有易燃易爆炸火灾危险性的生产、储存、经营的建筑。
2、建筑耐火等级为砖木结构和三级耐火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
3、厂房和仓库、地下建筑、阁楼
4、建筑面积大于2500㎡的商场、市场等公共建筑
二、其它安全规定
1、居住部分不得与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;居住部分不得用于出(转)租或设置员工宿舍,仅限房东或生产经营业主居住,且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必须采用实体墙和水泥楼板进行分隔。
2、电气线路必须套用阻燃或金属管;严禁私拉乱接;电气线路必须安装匹配的空气开关。
3、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应放置4公斤及以上的干粉灭火器;应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;生产、储存、经营部分应在每个房间设置消防应急水龙头,或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;应配置消防应急照明,三层及以上的场所还须配置火场逃生应急箱。
4、合用场所内属于出租性质的,出租人、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;消防车道、疏 散通道、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;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;建筑周围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室外广告牌、遮阳棚等构筑物;三层 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。
三、安全疏散
1、生产、储存、经营部分。设置在2层及以上楼层时,应配置两部以上疏散楼梯;生产、储存、经营用房内的阁楼(夹层)不得住人。
2、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必须与生产、储存、经营部分分开独立设置,直通屋顶平台的,同幢建筑各户屋顶应相互连通。
3、通用要求。室外连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,不得采用门窗等进行封闭;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。
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要求标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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